之所以有这个规条,是因为以前没什么魔术爱好者,有的只是专业的魔术师,魔术是他们赖以维生的技艺。要把这种技艺传授给另一个人,当然不可以完全没有代价。大部分情况下,他只在有金钱收入或其它得益的时候才表演魔术。另外,在普通观众的眼中,魔术就是 “秘密”。如果秘密揭穿了,魔术就好像再没有意义了。他们并不会想及背后要付出的时间心血, 也不会想及除了秘密之外的东西。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专业魔术师不想令普罗大众觉得魔术是一种免费的娱乐,而他们的表演是应该有相应的收入作为回报。魔术也不是一种随手可得的玩意,它是有价值的东西,要知道它的秘密,一定要付出代价。如果学魔术不用付出代价,那么魔术就不再有价值。魔术是一种很迷人的艺术,每个人看完之后,都有好奇心,想知道秘密. 但十个人当中只可能有一个(或更少)在知道了秘密后,愿意花时间去练习,然后再表演出来。魔术并不是不可以教授,但是应该教授予那个肯花时间和努力的人。你可以告诉你的朋友,图书馆里有教授魔术的书,如果他有兴趣的话,可以去借,如果他真的有兴趣,愿意花时间学习,最基本的付出总是应该的。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