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然不同的。把戏是一般大众简述一出魔术技艺表演的用语;魔术师很少就这个意含使用把戏这个字眼。他们较喜欢效果这个术语。把戏这个普及的用语带有作弊,讹诈及有害骗术的意含-而且也着重在魔术技艺中益智猜谜/难题的样貌,使真正的神奇娱乐受到伤害。这术语也不可被和那些直截了当地使用技巧性的双手动作来演示一段花式(flouish)混为一谈。是否要和其它人交流才可以教授还是要其他人把钱给我才可教授?和魔术师之间的交流当然并不在此限。…

之所以有这个规条,是因为以前没什么魔术爱好者,有的只是专业的魔术师,魔术是他们赖以维生的技艺。要把这种技艺传授给另一个人,当然不可以完全没有代价。大部分情况下,他只在有金钱收入或其它得益的时候才表演魔术。另外,在普通观众的眼中,魔术就是 “秘密”。如果秘密揭穿了,魔术就好像再没有意义了。他们并不会想及背后要付出的时间心血, 也不会想及除了秘密之外的东西。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专业魔术师不想令普罗大众觉得魔术是一种免费的娱乐,而他们的表演是应该有相应的收入作为回报。魔术也不是一种随手可得的玩意,它是有价值的东西,要知道它的秘密,一定要付出代价。如果学魔术不用付出代价,那么魔术就不再有价值。魔术是一种很迷人的艺术,每个人看完之后,都有好奇心,想知道秘密. 但十个人当中只可能有一个(或更少)在知道了秘密后,愿意花时间去练习,然后再表演出来。魔术并不是不可以教授,但是应该教授予那个肯花时间和努力的人。你可以告诉你的朋友,图书馆里有教授魔术的书,如果他有兴趣的话,可以去借,如果他真的有兴趣,愿意花时间学习,最基本的付出总是应该的。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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