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很多名词,由于人们大量使用其引伸义和比喻义,结果是它们的本义反而变得模糊不清了——“封建制”[feudali]就是这样的一个名词。今天,我们对于压迫人民的政府、贪得无厌的地主和残酷剥削工人的业主,都会冠以“封建的”[feudal]这个形容词,而且往往带着很强的贬义。

然而这种做法对于“封建”这个词来说其实是有失公平的。另外,人们在提到封建制的时候,往往会联想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的庄园制度,并且把这两者混淆起来。有时候,封建制还被用来代指所有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政府形式——这种观点并不准确。中世纪欧洲的某些地区,例如斯堪迪纳维亚地区和爱尔兰,几乎就没有受到多少封建制的影响;在意大利,封建制和其他的政体形式混在一起,难以区分。而另一方面,日本曾经发展出的那种政府形式倒是完全可以称为封建制的。

封建制是整个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明确规定了每个人的社会阶层,以及不同阶层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了一种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经济制度,一般而言,一个人在封建制下的权利是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直接相关的。它还确立了一种政治体制的框架,以法律为基础,涵盖了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里,从理论上来说,领主在社会地位、经济和政治权利等各方面都是高人一等的。他会把他的一些封建特权分给自己的侍从[vassal],也就是一些同样是贵族出身,地位与他相当或者比他低的人。领主给予侍从种种封建特权的具体形式就是把对于一块土地的支配权给予侍从——这块土地就是侍从的封地(亦称采邑,[fief])。在这种权利交接的背后,隐含了这样一个交易:领主对自己的侍从有照管和保护的责任,而反过来,侍从则对他们的领主负有军事上的义务。

因此,封建制是一种包括了军事、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一个庞大体系。它是在卡洛林王朝的废墟上生长起来的。从各方面来说,它都和当时的社会现实适应的很好:当时的通讯方式非常落后,政府管理只能由上级对下级当面进行,同时由于流通的货币非常稀缺,无法给官员们发放薪俸。封建制是一个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体系——然而还不仅止于此,它还是一种带有神秘气氛的生活方式。

封建制作为一种政体可说是简单而合乎逻辑的。国王从国土里分出一块作为自己的领地,亲自管理——这块土地就是王室的收入来源。国王将其余的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给向王室效忠的贵族侍从,让他们成为封地的领主,当然收入也就归这些领主所有。从理论上来说,封地是随时可以被国王收回的,而且在领主死后必须交还给国王。但是事实上,中世纪的君主们的权力一直就小得可怜,根本不足以收回已经分封给贵族们的采邑,这些采邑最后成为贵族的世袭产业。作为接受封地的回报,这些贵族承认国王是他们的领主,而他们就是国王的侍从,对自己的领主负有义务——特别是必须在领主作战时,向领主提供一定数量的武装骑士。贵族们身为国王的侍从,同时自己也可以是领主:他有权将自己的封地再次划分,然后将这块土地,还有这块土地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一起分封给自己的侍从。

封建领主通常在他自己的领地上享有司法权,只有某些特定的大案才需要提交给国王仲裁。他有权征收包括通路税在内的各种赋税,但同时也要负责领地内道路、桥梁和城堡的建设,还要保护领地内的穷人和孤儿寡妇。领主和他的侍从们一起构成了贵族阶层,这个阶层有别于为数众多的农民、神职人员和城镇居民,但是这种区别直到公元12世纪才正式确定下来。贵族们要么是战士,要么是战士的后裔,他们对自己的侍从身份是相当引以为荣的,尽管我们今天提到这个词的时候都带着贬义。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今天的世界里,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已经是,或者是将要成为雇员——而作为一个雇员,其实是没有资格鄙视侍从的。

封建制的协约完全建立在土地的基础之上,因为在那个时代,土地是唯一的资本和生活来源。正如当时的法国法律所说:“没有哪个领主没有土地,也没有哪块土地不属于领主。”但是,一块封地又决不仅仅是一块土地而已,它还代表了接受这块土地的侍从必须接受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领主和侍从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通过效忠仪式[e]而得到一次又一次的确认:侍从跪在领主面前,把握紧的双手放在领主的手中,宣称:“大人,从此我向您效忠。”随后他向天国起誓,忠实于自己的领主。然后,领主把侍从扶起来,并且礼节性的在他面颊上亲吻一下。从此,侍从就必须遵从自己的誓言,“以领主的朋友作为自己的朋友,以领主的敌人作为自己的敌人,坚决摒弃任何会使领主不快的言行”。

除了提供一定数量的军队以外,侍从还向他们的领主负有其他形式的义务。例如,当他的领主属下的其他侍从被人指控时,他必须出席由领主组织的一个法庭,参与判决。因为根据当时的观念,任何人都有权让与自己同等的人来作自己的法官。如果领主的法庭不能作出最后的判决,那就只能用比武的方式,交给上帝裁决了。根据13世纪诺曼人的习俗,控方和辩方——一般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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