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点钟开庭,例行审前事项后,十点半钟才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原告被告请的都是英国律师,一口洋文需要现场通事翻译诸人才能听懂。原告律师高易等人,咬死征地补偿需要公平合理,而公平合理的依据就是公平买卖,即以现价支付耕地补偿金,并向法庭提交了沪上最近十年的耕地买卖的成交文件,以证明被告所核定补偿地价的不合理性。
除了这一叠成交记录,高易还将开国初年稽疑院通过减租法案的报告,提交上来以作为呈堂证据。减租法案的报告副本曾核算过耕地地价和地租的关系,当时稽疑院认为地租太高,很多耕地不需十年地租便可超过地价,所以要求地主减租。
当初官方认可的地价,现在却以此价的三折、两折补偿,便是政府的不公。高易这一招可谓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博得了在场大部分记者的喝彩,但无比严肃的主审张鸿鼎立即就敲击法槌,喊着‘肃静’才将他们的兴奋压制了下去。
原告律师意气风发、胜券在握,被告律师哈托华只得故作轻松,他开始提交的证据则是地主当初购地的原价。土地买卖因为要过契税,价格从来都不会写高,而且地主作为地方一霸,也无所谓什么隐藏地价,是以原告当初收地的低价极低,有些还不到五两一亩。这种价格是轰动性的,但原告当中有能人,下午开庭再辩论,原告邀请沪上钱业公所的人上庭作证,提出白银近几十年来的贬值问题,认为几十年前的五两相当于现在的十五两甚至二十两。
白银贬值说使得哈托华基于原始地价的辩论基本无效,他只能走另外一个路线:在提交一份佃户生计报告后。他坦言佃户的支付能力无法支持高昂的地价。以宪法修正案的精神,要想实行土地改革,那就只能基于佃户的支付能力进行核价补偿。现在土地改革办公室正是以佃农十年支付能力依据进行核定的。如果地价定的太高,那土地改革将无法实行。
辩论到这个阶段。就已经不是原被告律师的事情了,是以行情价格或卖方价格作为定价依据,还是以买方的支付能力作为定价依据,完全在于法官的判断。以一般的商品交易为例,买卖双方如果价格谈不拢,那要想做成买卖自然会降一些,买方则抬一些,双方折中成交;可现在卖方根本就不成交。要不是稽疑院强制修宪,他们根本就不想买,虽然地租曾经减过,但那两成地租怎么也好过两折地价补偿。
下午三点三刻,审判庭休庭十五分钟,十五分分钟后,审判庭再次开庭。审判长张鸿鼎坦然面对原被告、以及在场记者的如有实质的目光,完全依照审判程序做结案陈词:“……经评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如下认证……,综上。依照《大中华国宪法》第十七条、《大中华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参照《大中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请各方当事人起立。一、撤销被告沪上特别市……”
主审官嘴里一吐出‘撤向被告’四个字,整个审判庭就如着了火一般呼喊。张鸿鼎连续敲击法槌也不能制止厅内的乱象;而两鬓青筋暴起的陶成章猛然站起身,伸手指着主审官激动的说了几句什么,但他的声音立即淹没在厅内的嘈杂里,就连他身边的陈振先也听不见;不过陈振先此时完全就是懵的,虽然庭辩的时候原告占优,但他根本不敢想象廷尉府大理寺敢驳回稽疑院和总理府的政令,这样的判决将引起内乱,一旦各地农会不受控制,那上亿的佃农将淹没所有城市。那可不是什么义和团或者洪杨之乱了,那是轰轰烈烈的革命!
长长的十几分钟后。鼎沸的审判庭终于安静下来,主审官张鸿鼎敲击法槌后继续宣读审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沪上特别市市政府、沪上特别市土地改革办公室。于神武三年十二月十七向原告唐恒序、王国藩、关恒启、张招元、王家瑞、周骏烈、孙荃芳……等下达的沪字第178至第305号征地通知;
二、被告沪上特别市市政府、沪上特别市土地改革办公室,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审核原告唐恒序、王国藩、关恒启、张招元、王家瑞、周骏烈、孙荃芳……等的耕地补偿事宜,颁发新的征地通知。”
‘梆’的一声,法槌再次敲击,审判长张鸿鼎再道:“各方当事人请坐,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零点八华元,由被告被告沪上特别市市政府、沪上特别市土地改革办公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以上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闭庭后十五日内送达给各方当事人。除判决主文外,判决书的文字以庭后送达的判决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大理寺。
原告唐恒序、王国藩、关恒启、张招元、王家瑞、周骏烈、孙荃芳……,诉被告沪上特别市市政府、沪上特别市土地改革办公室耕地征收补偿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闭庭!”
‘梆’的一声,法槌响过,书记员王振南刚开口说“请审判长诸人退庭”,外面剧烈的爆竹声就响了起来,再细听,居然还有锣鼓声。
费毓桂、土改衙门的主官、哈托华等人脸色都是铁青,他们在法警的护送下在大理寺外人群的奚落声中坐上马车离开了大理寺,而素来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