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中文>穿越重生>新列强时代>第五百二十四章 讹诈

俄国人如此欺人太甚,僧王和一干大清谈判代表都稍微看了眼那厚厚一跌协议体草稿,二话不说转身就走第一轮谈判刚刚开始便已宣告结束。

消息传出京中大佬一片哗然,大骂俄国佬贪婪无耻的同时,也对谈判解决与列强联军之间的争端失去信心。

尼玛的连没出兵的俄国佬都如此嚣张狂妄,更不用提组成联军主力的英法连国,岂不是更是狮子大开口?

果然,之后的两次谈判,英国公使和法国公使也毫不客气的拿出早有准备的条约草稿,一副胜利者的嘴脸实在让人厌恶。

法国佬拿出的条约虽没有俄国佬那般名目繁多,但也绝对恶意满满。

条约第一款:法国钦差大臣于己未年五月进京换约,行至大沽,该处武弁拦阻前进,大清国大皇帝甚为悔惜。

条约第二款:法国钦差大臣进京换约时,或于途次,或在京师,大清官员俱以相宜钦差之优礼接待,俾得任便称其职守。

条约第三款:从换和条约之日起,咸丰八年在保定所定之和约暨遗补之款,除现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应一一施行。

条约第四款:己未年在保定所定遗补第四款内载,中国赔补军需银二百万两,兹以删去;今复议定,赔补银共捌百万两。

在此数内,已收到去岁粤海关缴银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零。其余银两,宜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

其交银之时,系三个月交一次,首次宜于咸丰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于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银,或纹银,或洋银俱可,其银应交法国驻扎中国之钦差大臣,或所派之员亦可,但限定于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盘现交银伍拾万两。将来法国驻扎中国钦差大臣暨中国大臣各派委员,会议定立如何交收银两,如何立定收单等事,再为妥定。

条约第五款:中国今所赔补之银本系为军需,又为法国商人及其所保护者在广东省城所有行内物件被百姓或烧、或劫。将来法国将此赔补之银,均公允分摊与被累之法国人;其银扣一百万两,派与法国民人及其所保护者,为补其害,或慰其苦,其余皆抵军费。

条约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讲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拿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

条约第七款:从两国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直隶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与别口无异,再此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两国御笔批准,犹如各字样列载保定和约内,一律遵守如此。

法国水,陆二军,俟在天津收银全五十万两。方能退出天津,屯占大沽、烟台二口,待至中国将所赔之银全数交清后,所有法国武弁占踞中国各地方均应退出境界。然任水,陆各大将军于天津扎兵过冬,而俟所定赔补之现银给清后,则撤大军退出津郡。

条约第八款:戊午年所定原约互换之日,所有法国屯于舟山之军立当出境,续约条所定应缴银五十万两缴清之日,除统兵官暂驻天津过冬谅不便即行撤兵外,应如第七款内所言,即驻津各军亦应离城,退至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各等处驻扎,俟续约所定赔补款八百万两全数缴清,以上各驻军再当扫数撤归。

条约第九款:亦戊午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法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家眷,一并赴通商各口,下法国船只,毫凭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法国钦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条约第十款:戊午年所定之和约第二十二款内有错载之字样,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现在议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嗣后大,法国船只进口,俱按现在议定之数输纳。右续约于京师妥定,华、法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各画押盖印,于降生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即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

……

相对于法国佬的死要钱,英国佬就狠厉得多。

他们提供的条约草案中,直接将1858年秋大学士桂良等与英专使额尔金所达成的英公使暂不驻京的谅解无效;英公使是否驻京由英国决定。

又要求大清赔偿英**费600万两和英商的损失200万两;占领天津、大沽、登州、北海、广州等处英军,候赔款交清时方才撤离。

要求大清全面开放劳务市场,凡有情愿出国做工之华民,“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

要求大清割让广东“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同时开放天津为通商口岸。

条约第一款:一、前于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条约第二款:一、再前于戊午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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