偌大个两江总督临时衙‘门’正堂静悄悄的,明明里面坐着好几十位两江五品以上文武官员好不好?
衙‘门’正堂气氛压抑沉闷,只有衙‘门’文办抑扬顿挫的声音缓缓流敞,守在外头的总督卫队战士伸长了耳朵静静聆听。 。
怎么说都是跟随总督大人征战南北的狠角‘色’,这些年被强行要求识字学习也读过一些简单书籍,也见了大场面懂些天下局势。
衙‘门’正堂里头说的这些,其实他们大部分都能听懂,可越是如此他们心中越是疑‘惑’,除了几条让人一看就不怀好意的条款之外,其余条款好象没什么吧?
带着满腹疑‘惑’,他们继续侧耳聆听正堂中清晰传出的声音。
“第十九款一、大合众国商船进口,或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货单等件呈递本国领事等官收存,该领事即将船名、人数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方准领取牌照,开舱起货;
倘有未领牌照之先擅行起货者,即罚洋银五百大元,并将擅行卸运之货一概归中国入官。或有商船进口止起一分货物者,按其所起一分货物输纳税饷,未起之货均准其载往别口售卖;
倘有进口并未开舱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税饷船钞,均俟到别口发售,再行照例输纳;倘进口货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须输纳船钞。遇有领事等官不在港内,应准大合众国船主、商人托友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
第二十款一、大合众国商船贩货进口、出口,均将起货、下货日期呈报领事等官,由领事等官转报海关,届期委派官役与该船主、货主或代,办商人等眼同秉公将货物验明,以便按例征税;
若内有估价定税之货,或因议价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齐,致有辩论,不能了结者,限该商于即日内禀报领事官,俾得通知海关,会商酌夺,若禀报稽迟,即不为准理。
第二十一款一、大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或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簿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货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
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如大合众国船只运载外洋谷米进各港口者,若并未起卸,亦准其复运出口。
第二十二款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后,方纳船钞。进口货物于起货时完税,出口货物于下货时完税。统俟税钞全完,由海关发给红牌,然后领事官方给还船牌等件。
所有税银由中国官设银号代纳,或以纹银,或以洋银,按时价折‘交’,均无不可。倘有未经完税,领事官先行发还船牌者,所欠税钞,当为领事官是问。
第二十三款一、大合众国船只停泊口内,如有货物必须剥过别船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转报海关,委员查验确当,方准剥运;倘不禀明候验批准,辄行剥运者,即将所剥之货归中国入官。
第二十四款中国人有该欠大合众国人债项者,准其按例控追;一经领事官照知,地方官立即设法查究,严追给领。倘大合众国人有该欠华民者,亦准由领事官知会讨取,或直向领事官控追俱可,但两国官员均不保偿。
第二十五款一、大合众国官民延请中国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言,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请系何等之人,中国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国各项书篇。
第二十六款一、大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各处通商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若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各口,‘交’易,其大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各口,中国应认明大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
惟大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充公入官。
第二十七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通商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大合众国民人在大清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第二十八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大清国地方官辩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
大清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辩诉者,准其一面禀地方官,一面到领事等官禀呈查办。
倘遇有大清国人与大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更不得索取规费,并准请人到堂代传,以免言语不通,致受委曲。
第二十九款一、耶稣基督圣教,又名天主教,原为劝人行善,凡‘欲’人施诸己者亦如是施于人。嗣后所有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规安分传习者,他人毋得‘骚’扰。
第三十款一、现经两国议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当立